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经营第十四条已废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资产份额,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