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违反法律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三)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四)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五)违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不适当情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