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九条已修改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审查要求后,第十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第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