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以及初步审查。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备案登记,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审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