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备案审查工作机、研究意见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将反馈意见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