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备案审查工作机、研究意见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反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将反馈意见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