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按照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绿地、停车场、公共客运、应急场所、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社区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办公场所等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