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经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