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经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