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实行临时接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