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城市建设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发证机关暂扣或者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四)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