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产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