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