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