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