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