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