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