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八章 城市建设监察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依法成立的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受城建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察;(三)受委托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