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依法成立的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受城建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察;

(三)受委托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