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在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单位,施工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报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运营单位对城市供水、供气、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扩建、改建和改造的,应当将安全防护方案报县级城建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