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城建主管部门应当配套完善公共客运设施,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的运营时间、线路、站点的确定和变更应当公示,征求市民意见,由州(市)、县(市、区)城建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