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事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城建主管部门应当配套完善公共客运设施,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的运营时间、线路、站点的确定和变更应当公示,征求市民意见,由州(市)、县(市、区)城建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