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事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单位方可承担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测、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