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规范检查和检验行为,执行法定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中小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检验,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