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规范检查和检验行为,执行法定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中小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验。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检验,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