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