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落实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以及国家与省有关信用担保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完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