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资金支持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府出资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逐步扩充资本金;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补贴,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和风险防范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