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资金支持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鼓励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的合作,采用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技术改造贷款担保、存兑汇票业务担保、招标保函担保以及下岗再就业担保等方式,扩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