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市场开拓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中小企业制造高附加值产品或者提供高附加值服务、开拓外销市场的,外经贸、科技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和营销指导,协助中小企业参加国外展览,了解国际市场,办理联合广告、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和在国外设置发货仓库。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网站,开展网上交易活动,促进产品市场化、国际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