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出口产品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