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市场开拓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政府采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服务。具体比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