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支持中小企业创立企业品牌,维护商标信誉,通过科技创新与开发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工商、专利等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