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给引进的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按实列作技术开发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