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新推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给引进的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按实列作技术开发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