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市场开拓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中小企业改造、重组企业物流源,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流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新办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国债贴息、绿色通关等政策支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