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中小企业建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区域性、行业性的技术中心、技术交流站和技术服务机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