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导中小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