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国家公务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员;

(二)取得大学专科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者大学本科以上非法律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知识。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全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