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行政复议法律、法规;

(二)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

(三)负责重大的不予受理决定的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