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条已废止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二)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三)负责重大的不予受理决定的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