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第三人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五)行政复议结论;

(六)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