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对重大的行政复议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后的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后的1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