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认为行政复议人员与行政复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复议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回避。

行政复议人员与行政复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