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依据原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