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的同时,应当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和有关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