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受被申请人胁迫、欺骗的;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串通规避法律、法规的;

(三)可能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