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一)受被申请人胁迫、欺骗的;(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串通规避法律、法规的;(三)可能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