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除适用《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三)对行政复议所涉及的证据需要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