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行政复议人员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行政复议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专用调查函和工作证件。行政复议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