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进行质证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当事人进行质证。主持质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