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为5人以上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代表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经其他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同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