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可以通知与行政复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是否参加行政复议,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答复行政复议机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