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公有房屋需要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拆除。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