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自转移、变动、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给予办理。公有房屋拆除、倒塌、焚毁或其他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在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